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家用视听商品,不实行三包: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三)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四)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的;
(五)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二十九条 有关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
名称 |
三包有效期(年)< /td> |
主要部件名称 |
折旧率 (日)% | |
| 整机 |
主要部件 | |||
| 家用视盘机(VCD、超级VCD、DVD 等) | 1 | 2 | 主轴电机、伺服电机、激光头组件 、IC | 0.1 |
| 家用音频功效放大器 | 1 | 2 | 功放管、IC、1000u以上大电容 | 0.1 |
| 家用扬声器系统(音箱) | 1 | 2 | 喇叭、分频器 | 0.1 |
附件2: 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
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是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由销售者负责填写:
(1)家用视听商品名称、商标、型号;
(2)家用视听商品出厂序号或批号;
(3)商品产地;
(4)销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销售者印章;
(6)发货票号码;
(7)销售日期;
(8)安装调试日期;
(9)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11)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附件3: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
| 序号 |
名称 |
故障 |
| 1 | 整机 | 1.无图象、无声音、图象滚动、失真、扭曲、颜 色不正、雪花大、无法正常收看。 2。声音严重失真、噪声大、无法正常收听。播放合格盘片和 标准盘片死机。 |
| 2 | 机芯 | 1.进出仓不正常。
2.不读盘。 |
| 3 | 解码板 | 1.播放CD、VCD、超级VCD、DVD等盘片时,不正 常。 2.不能正常播放明示兼容的盘片。 |
| 4 | 电源 | 1.开机电源次级无输出。
2.电源保险丝连续烧断。 3.电源变压器烧坏、整流电路烧坏。 4.滤波电容烧坏,电源开关烧坏。 |
| 5 | 显示屏 | 1.显示屏全黑。
2.显示屏显示混乱、字符缺笔画。 |
| 6 | 面板部分 | 1.任一功能键失效。
2.任一插口严重接触不良。 3.遥控接收部分失效。 |
| 7 | 卡拉OK | 1.话筒音量太小、与伴奏音量不协调。
2.话筒输入无延时或者混响功能失效。 |
| 8 | 环绕声 | 1.无产品使用说明书明示的环绕声效果。 |
| 9 | 安全 | 1.漏电、麻手。
2.由于过热可能引起明火的焦糊味儿。 |
附件4: 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