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  2007-7-25 15:43:20  浏览次数: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渣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或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8)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下载: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第一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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