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中国质量协会发布日期:2009-3-25 13:03:25浏览次数:


(2008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和用户满意质量观,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提升企业绩效和市场竞争力,中国质量协会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对活动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以激励企业和广大员工积极参与,推动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为规范表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包含下列项目:用户满意企业、用户满意产品、用户满意建筑工程、用户满意服务、用户满意先进个人。

第三条  实施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参加和申报;申报企业凭第三方用户满意度测评结果,经各地区、各行业质协、用户委员会审核推荐,由全国用户委员会予以审定。

第四条 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推荐表彰工作由中国质量协会交由全国用户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五条  用户满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和用户满意为质量最高标准的理念,积极开展“卓越绩效模式”、“用户满意工程”、和“讲诚信、反欺诈”活动,企业在社会、市场和用户中有良好的声誉;

(二)贯彻国家质量管理标准,建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用户服务体系健全;

(三)积极实施用户满意工程,能够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用户满意工程的具体目标、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有效运用现代管理工具和方法了解用户需求和满足用户需求,持续改进质量;

(四)严格执行国家“三包”及本行业服务标准的规定,认真处理用户投诉;

(五)产品在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合格,近两年内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六)经第三方用户满意度测评,企业的全部产品(建筑工程)和全部服务项目用户满意度在80分以上;

第六条  用户满意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国际或国内先进标准进行批量生产,质量特性满足用户需求,具有一定市场份额;

(二)重视用户工作,售后服务体系健全;

(三)认真、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四)在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合格,近两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

(五)经第三方用户满意度测评,用户满意度在80分以上;

(六)推荐的产品不包括香烟、药品、保健品、民用爆破器材等产品。

第七条  用户满意建筑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或行业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质量达到国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并已获得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命名的优质工程;

(二)推荐表彰工程范围包括: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住宅工程,交通建筑工程(限营业楼、候车楼、候机楼、候船楼、地铁站等与人民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工程)。工程类别包括土建、装饰、设备安装。
其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交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安装工作量在5000万元以上。

2、住宅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

(三)业主(用户)、有关部门已对工程进行验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施工企业近二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四)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60%以上,其中住宅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及环保要求,公共设施配套,且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良好以上的工程;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编 辑:栗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