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连续三年获得“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可授予“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特别奖”称号,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推荐。2002年度和2003年度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可作为评选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特别奖的条件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中国质协通过举办年度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表彰会议,授予表彰企业奖牌、奖杯、证书和组织经验交流;并在全国媒体上公布获荣誉称号的企业名单,扩大社会影响;同时在中国质协企业会员中推广先进企业的成功经验,引导更多企业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
第十五条 受表彰企业可以在广告、媒体上进行宣传,并注明获荣誉称号的时间。
第十六条 建议企业对在争创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各地区、行业质协和中国质协各分会在推荐工作中严禁给企业增加负担,整个审定工作必须坚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推荐资格,必要时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