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推荐、表彰办法

新闻来源:发布日期:2007-6-16 13:06:38浏览次数:

      第十三条  连续三年获得“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可授予“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特别奖”称号,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推荐。2002年度和2003年度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可作为评选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特别奖的条件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中国质协通过举办年度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表彰会议,授予表彰企业奖牌、奖杯、证书和组织经验交流;并在全国媒体上公布获荣誉称号的企业名单,扩大社会影响;同时在中国质协企业会员中推广先进企业的成功经验,引导更多企业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
      第十五条  受表彰企业可以在广告、媒体上进行宣传,并注明获荣誉称号的时间。
      第十六条  建议企业对在争创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各地区、行业质协和中国质协各分会在推荐工作中严禁给企业增加负担,整个审定工作必须坚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推荐资格,必要时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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