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继续开展第十二届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

新闻来源:中国质量协会发布日期:2012-1-17 11:29:10浏览次数: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中国质量协会开展先进质量方法推广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年。中国质协将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结合“先进质量方法普及应用年”的工作部署,围绕“质量、诚信——可持续发展”这一主题,关注企业有效运用质量工具方法、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节能减排管理、着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等重点,继续开展第十二届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第十二届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原则 (一)第十二届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将继续坚持科学、公正、企业自愿的原则,按照《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 (二)第十二届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 19580-2004)。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与生产经营,符合《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中申报条件的组织均可自愿申报全国质量奖。 (四)已经获得全国质量奖、且符合《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中再次申报条件的组织,可在自愿基础上再次申报全国质量奖。 (五)希望申报组织认真学习《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重视创奖过程中的价值,提高组织持续改进的能力和综合绩效水平。

二、评审工作进度安排

(一)组织申报全国质量奖不收取费用。

(二)拟申报第十二届全国质量奖的组织,请于2012年5月21日之前将以下材料报到中国质协会员与现场工作部。

1.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2.组织简介一式三份,3000字以内,内容要求见《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2004附录B; 3.组织自我评价报告一式三份,不超过6万字; 4.证实性材料一份,包括:组织合法经营的证实,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卫生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注册(如已获认证)证书复印件,近三年的三废治理达标证实、节能减排及环保的证实、用户满意调查报告、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注明应纳税金额、实际纳税金额)、外部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用户满意产品、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部门和地区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等荣誉的证实,申报组织自认为还应提供的其它证实性材料等; 5.含所有资料的光盘一份。

(三)评审工作委员会将于2012年6月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组织的材料进行资料评审。

(四)评审工作委员会将于2012年7~8月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所确定的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五)2012年10月将隆重召开全国追求卓越大会,由国家领导人和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为获奖组织颁奖,同时搭建一个充分学习、交流的平台,分享获奖组织的最佳实践和成功经验,为我国广大组织持续改进、提升竞争力创造价值。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报全国质量奖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21日,请通过快递送交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以快递公司接收材料日期为准。

(二)鉴于个别组织自我评价报告字数过多,不利于评审公允,对于超过7万字的报告将在资料评审中扣分,确保评审工作公正、顺利。

(三)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严肃性,组织自我评价报告等申报材料,递交经确认后,未经全国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允许不得擅自修改。一旦发现将取消参加评审的资格。 (四)有关详情请查阅中国质量协会网站。  

四、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中国质量协会

联系部门:会员与现场工作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中京畿道12号

邮    编:100032

联 系 人:侯进锋  龚选平  吕  青

电    话:010-66072472     

传    真:010-66013615  010-66073178

网    址:www.caq.org.cn

 

下载:全国质量奖申报表   

   

(编 辑:栗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