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杰出质量人(全国质量奖个人奖)推选管理办法

作者:吴璠 发布日期:2016/0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表彰为中国质量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中国质量协会联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开展中国杰出质量人(全国质量奖个人奖)推选活动。为规范、公正地开展推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杰出质量人是对我国质量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质量专家以及质量工作者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是全国质量奖的个人类奖项。

第三条 中国杰出质量人推选活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树标杆”的原则,强调参选者的质量意识、质量理念、质量创新和质量贡献,每年获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中国杰出质量人推选活动由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即领导机构为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推选机构由全国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和全国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推选活动常设办事机构为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推选活动基本原则、规则,研究确定审定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研究解决推选活动中发生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权威质量专家组成。负责审议中国杰出质量人推选活动年度工作报告,审定年度获奖人员名单。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员组成。负责审议资料评审结果、现场考察报告,并结合其他相关信息,向审定委员会提出推荐获奖人员名单。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质量协会会员与事业发展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按照领导小组授权,开展中国杰出质量人推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中国杰出质量人奖项接受企业家、质量专家以及质量工作者的申报。

第十条 企业家申报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 重视质量工作,积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组织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持续的质量改进以及卓越绩效模式、六西格玛、精益生产、QC等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工具和方法的推广起到主导和推动作用,显著提升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

2. 注重企业质量人才培养,培养形成高效的质量管理团队;

3. 重视培育企业的质量价值观和价值理念,推动形成独特的企业质量文化;

4. 由于本人作为,近三年企业经营绩效呈现良好发展趋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并带动国内行业质量管理提升与经济的发展;

5. 热心公益事业,近三年曾积极参与重大质量活动或者领导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活动。

第十一条 质量专家申报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在质量管理领域有独到研究或者见解,公开发表质量专著,并得到行业内认可;

2. 曾提出重大研究课题或者获得重大研究成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3. 为国内引进先进质量管理工具、方法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二条 质量工作者申报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三年内,系统总结本地区(行业)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并着力提升推广应用的范围、层次和水平;

2. 由于本人作为,三年内使得本地区或者本人职务所涉及范围内的质量管理事业得到明显推进,并得到相关方书面认可;

3. 在质量管理推进工作中有创新,对本地区、行业的质量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此外,申报者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所在组织、所在地区的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和号召力;

2. 企业家、质量工作者申报须通过当地(市、地级以上)工会或地方、行业协会提名;质量专家申报需由两位以上质量专家提名。

第四章 推选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根据具体推选活动通知,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个人申报材料,对参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参选人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电话答辩。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候选人进行电话答辩。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综合资料评审结果、电话答辩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产生推荐获奖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荐获奖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条  审定。审定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结合公示反馈结果,审定获奖人员名单,并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表彰。召开颁奖大会,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在相关媒体进行宣传。

第五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参选人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参选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参选资格。

第二十三条 推选工作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推选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对外泄露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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