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质量奖卓越项目奖实施管理办法

作者:吴璠 发布日期:2015/09/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贯彻全面质量管理思想,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不断提升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全国质量奖配合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中开展的质量提升活动,特别设立“全国质量奖卓越项目奖”表彰项目。为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质量奖卓越项目奖(以下简称“项目奖”)是针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国家级或省市级优质重点工程、重大高科技项目等设置的奖项,是全国质量奖的项目类奖项。其特点如下:

(一)项目质量在国内相关领域是领先的典范;

(二)在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科学技术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三)在国内外相关领域有重大影响并占有重要地位;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贯彻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并具备独创性。

第三条 项目奖评审坚持“高标准、少而精”、“优中选优”和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公信和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 项目奖评审由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即领导机构为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评审机构由全国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和全国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评审活动常设办事机构为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审定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遵照《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

第六条 审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项目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项目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申报条件,审定获奖项目名单。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项目奖资料评审、现场考察报告,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推荐名单。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修改项目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组织实施项目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考察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组织项目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与生产经营的组织负责管理的项目,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积极实践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工具和方法,质量领先,性能、安全、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显著;

(二)创新性突出,包括技术和管理创新,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显著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拥有核心技术、标准和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水平居国际领先地位,并获得国家级奖励;

(三)在质量方法的应用和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四)项目已经通过所需的相关验收;

(五)原则上项目隶属的组织应荣获全国质量奖或相关奖项。事迹特别突出项目例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组织申报。凡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全国质量奖卓越项目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项目质量管理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资料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考察项目名单。

第十四条 现场考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根据现场考察结果,确定推荐获奖项目名单。

第十六条 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荐获奖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审定。审定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项目。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每年获项目奖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有义务宣传、交流其成功经验,带动我国广大组织提升整体管理和质量水平。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要正确使用项目奖标识,不得在产品上标注项目奖标识。如果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项目奖标识,必须注明获奖年份,并确保不能造成产品获奖的误解。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组织和项目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组织及项目,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及接受评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奖评审工作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评审相关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保守机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人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起实施。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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