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06/13

 

第一章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申报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以下简称质量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  本细则适用于质量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质量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质量技术创新,促进质量研究、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质量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质量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  质量技术奖授予在推进我国质量技术进步,提高我国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质量竞争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在质量研究、质量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质量技术奖的申报人。

第六条  质量技术奖是中国质量协会授予组织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质量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中国质量协会负责质量技术奖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为质量技术奖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质量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及评审的协调落实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质量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基础研究、社会公益以及其他质量管理创新实践成果。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在非脱密的情况下不得申报质量技术奖。

第十条  质量技术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3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2个;优秀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1个。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成果水平、对质量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促进我国质量技术进步和提升产业竞争力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国质量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和贡献,在国内质量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或对技术进步具有显著的指导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促进我国质量技术进步和提升产业竞争力有较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国质量事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贡献,在国内质量领域得到较大范围的应用或对技术进步具有明显的指导作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优秀奖:运用先进质量技术和方法,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促进本企业的质量技术进步和提升竞争力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和示范作用。

其中六西格玛、精益管理、质量功能展开、可靠性管理、质量创新项目和优质服务优秀项目;中国质量学术优秀论文奖及刘源张质量技术个人奖的评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中国质量协会作为质量技术奖的评审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批准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质量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质量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质量技术奖评审相关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质量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中国质量协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四)为完善质量技术奖评审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一般由中国质量协会学术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具有质量领域全面综合业务能力的质量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情况,从质量技术专家库中遴选聘任。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第十  质量技术奖的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质量技术奖,申报时应按规定填写由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申报组织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奖申报组织应当是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奖申报项目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质量技术创新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质量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

(三)在质量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质量技术应用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一条  质量技术奖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新性突出:在质量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应用先进质量技术对研究、开发、生产和交付过程进行改造,通过质量技术创新,提升了产业竞争力;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研究、开发、生产和交付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总体质量水平和主要绩效指标达到了国内的领先水平。

(二)推动质量技术进步作用明显:项目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我国的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促进我国质量事业的发展具有很大推动作用。

(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质量技术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第二十二条  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组织申报;个人项目需有三名以上具有教授级职称(其中2名为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由个人申报,若为在职人员需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申报质量技术奖需按规定填写《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申报书》,并附以下附件:(1)应用证明(2)其他证明(选项),如:专利证书、查新报告、鉴定结论、验收意见、检测报告、荣誉证书等。

第二十四条  未完成或未取得有关评价证明的项目不得申报质量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已申报有关的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质量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质量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质量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形式审查:由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完整和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初审: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质量技术工作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该领域专家、学者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以商议或投票表决形式产生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三)终审:由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产生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投票表决方式产生本年度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一等奖获选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给出现场评审意见并提出存在的问题。

(五)公示: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将推荐获奖项目和个人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六)审定批准:中国质量协会以会议或书面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本届评审委员申报或与评审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申报质量技术奖时,该评审委员在评奖过程中须全程回避。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质量技术奖申报单位或个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质量技术奖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异议仅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提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如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三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并报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异议的相关内容作出有效说明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中国质量协会根据质量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决议,对获奖项目、获奖人颁发证书及发放奖金。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国质量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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