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1/1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中国质量协会团体标准工作,满足质量领域标准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质量协会在章程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协调和组织有关质量管理政府部门、机构和优秀企业提出、制订和发布的并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协会团体标准的制订和实施。

第四条(管理体制)中国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并推动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组织机构)协会设立团体标准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标准申请、编制、批准、发布和推广实施的组织工作。协会根据具体标准项目的专业性和公正性需求设立审查专家组,负责立项审查和技术审查。

第六条(制定原则)团体标准严格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符合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协会鼓励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团体标准技术要求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有扎实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实践基础。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七条(制订流程)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流程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

第八条(标准范围)协会确定团体标准的范围、边界和分类,重点为适应市场需求,与质量管理业务有关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具体涉及以下范围:

(一)质量管理通用基础;

(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应用;

(三)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和工具;

(四)质量提升和发展标准化;

(五)特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

(六)品牌管理方面的模式、方法和应用标准。

第九条(立项)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

协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各业务部门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团体标准立项。标准制修订牵头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立项材料,协会组织立项审查。对推荐立项的提案,协会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经协会批准成为立项团体标准。

第十条(起草)牵头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组织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各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报协会备案审查。

团体标准起草过程中,如有必要,可由牵头单位提出调整或撤销建议。对团体标准的技术方案调整不应超出原立项确定的研究范围。

第十一条(征求意见)协会将“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重点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二条(标准审查)协会组建标准审查专家组,负责对承担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十三条(批准发布)协会对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进行批准发布。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协会制订。

第十四条(制定周期)团体标准制订周期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为3个月。

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3个月。超过6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复审)团体标准实施后,协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是否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修订)标准起草原牵头单位根据标准推广应用及技术发展以及复审意见,组织对标准进行修订。协会组织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经费补助、筹集)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标准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协会和有关方面可对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资助。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质量协会所有。协会团体标准中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的,依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和GB/T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十九条(标准实施)协会鼓励会员单位和其他单位在遵守协会要求前提下自愿采用团体标准,支持和推进各有关单位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和招投标等工作中采信协会团体标准应用成果。

第二十条(宣贯推广)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技术内容。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培训、检测和认证等活动应经过中国质量协会批准授权。

第二十一条(鼓励机制)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沟通改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就团体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向协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协会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方进行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条款)本办法由中国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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