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协会质量专业人员考试违规作弊处理办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1/10/29

(2021年10月)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质量协会质量专业人员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公平、公正与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对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广大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西格玛黑带、六西格玛绿带、六西格玛黄带、可靠性工程师、质量经理等由中国质量协会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举行的评价考试。

第三条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专业人员考试评价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对考生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破坏考试公平以及影响考试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作出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四)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并处于开机状态。

(三)携带照相机、拍照手机或其他具有照(摄)像功能的设备并处于开机状态。

(四)考试过程中互相交换、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其他介质。

(五)考试过程中有讨论、交谈等行为,经警告无效。

(六)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七)故意损毁考试设备与材料。

(八)对监考人员指出的违规违纪行为拒不改正。

(九)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二)利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串通考场内外实施作弊。

(三)利用各种手段与他人(三人及以上)实施集体作弊。

(四)利用携带的设备拍摄记录试题或用其他手段将试题信息带出或传递至考场外的。

(五)作弊行为被发现和处理时,拒不配合,态度恶劣,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六)作弊行为发生后,制定“攻守同盟”或利用作伪证等手段,扰乱和阻碍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口头警告,责令立刻改正。

(二)经两次以上警告,拒不改正者,可按考试作弊处理。

(三)对严重影响考试或考场纪律者,可取消考试资格,带离考场。

第八条  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理:

(一)取消作弊考生本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二)必要时,对作弊考生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理:

(一)包括但不限于对作弊行为的处理。

(二)给予作弊考生通报批评,并以书面形式通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取消作弊考生1-3年的质量专业人员考试评价资格。

(四)必要时,移交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条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

(二)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向考试执行机构报告。

(三)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所记录的违规事实内容。

(四)对考试作弊和严重作弊的行为,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连同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考试执行机构。

(五)考试进行过程中,非现场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现场考试工作人员,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连同考试现场记录,作为考试主管部门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的证据。

(六)中国质量协会质量专业人员考试评价办公室负责对各考点违规作弊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予以调查核实,确认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证明材料一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质量协会质量专业人员考试评价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中国质量协会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任何图文或建立镜像
邮箱:info@caq.org.cn
Copyright©2003-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6067923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0200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