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战略部署,表彰为中国质量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中国质量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质协”)开展全国质量奖(个人类)评选活动。为规范、公正地开展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2 全国质量奖(个人类)评选活动接受中国质量协会评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1.3 全国质量奖(个人类)评选坚持“高标准、少而精、树标杆”的原则,根据评选标准进行专业、客观、公正的评选。
1.4 全国质量奖(个人类)评选活动周期为3年。
1.5 全国质量奖(个人类)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2章 奖项设置
2.1 全国质量奖由组织类、项目类、团队类和个人类四类奖项组成。
2.2 全国质量奖(个人类)授予对我国质量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质量专家以及质量工作推进者。
2.3 全国质量奖(个人类)评选获奖数量每届不超过30人。
第3章 申报条件
3.1 全国质量奖(个人类)申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1.2 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所在组织、所在地区中有一定影响力。
3.2 全国质量奖(个人类)接受企业家、质量专家以及质量工作推进者的申报。
3.2.1 企业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重视全面质量管理,积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组织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持续的质量改进以及卓越绩效模式、六西格玛、精益生产、QC小组活动等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工具和方法的推广起到主导和推动作用,推进并形成有组织自身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显著提升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
(2)重视培育企业的质量价值观和价值理念,推动形成独特的企业质量文化;
(3)注重企业质量人才培养,培育高效的质量管理团队;
(4)由于本人作为,近三年企业经营绩效呈现良好发展趋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并带动地区或行业质量管理提升与经济的发展;
(5)热心公益事业,近三年曾积极参与重大质量活动或者领导企业参与国家或国际重大质量活动。
3.2.2 质量专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质量管理领域学术研究、知识传播、实践指导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得到广泛认可;
(2)主持或承担的研究课题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3)为国内引进先进质量管理工具、方法做出突出贡献。
3.2.3 质量工作推进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近三年内,在本地区、本行业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工具和方法,并取得突出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由于本人作为,近三年内本地区或者本人职务所涉及范围内的先进质量方法应用范围、层次和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3)在质量推进工作中有创新,对本地区、本行业的质量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
(4)在质量人才培养、质量活动推进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
第4章 评选程序
4.1 组织推荐
4.1.1 凡符合全国质量奖(个人类)申报条件的申报者,自愿进行申报,并由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后,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4.1.2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者应当予以注明。
4.2 资格审查
4.2.1 中国质协对申报者的基本条件、组织信用信息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资格审查。
4.2.2 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申报者,直接判定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申报材料不完整的,中国质协通知申报者按要求补齐材料后再次进行审查。
4.2.3 资格审查通过的申报者进入资料评选环节。
4.3 资料评选
4.3.1 中国质协组织评选专家组对资格审查通过的申报者依据评选标准进行资料评选。
4.3.2 各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独立评选,形成资料评选结果。
4.3.3 中国质协根据评选结果,确定进入答辩环节的候选人。
4.4 答辩
4.4.1 中国质协组织评选专家对进入答辩环节的候选人进行答辩。
4.4.2 候选人对自身综合情况进行陈述并回答专家提问。评选专家组合议并形成答辩结果。
4.5 综合评价
中国质协综合资料评选、答辩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推荐获奖人员名单。
4.6 公示
4.6.1 中国质协将推荐获奖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7天。
4.6.2 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通过公示的反馈渠道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7 审定
领导小组听取资格审查、资料评选、答辩、综合评价、公示等各环节结果汇报,提出审查意见,并审定最终获奖人员名单。
4.8 表彰
4.8.1中国质协对获奖者授予奖杯(奖章)和证书。
4.8.2 中国质协组织在全国宣传、推广获奖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引导广大组织和个人学习先进事迹,致力于质量提升,助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5章 评选纪律
5.1 评选工作人员纪律
5.1.1 客观、公正组织开展全国质量奖(个人类)评选工作,不传递任何有倾向性的信息。
5.1.2 对评选工作严格保密,不得询问、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选信息或与工作职责无关的信息,不得泄露申报材料、评选意见、实名异议人身份等工作信息。
5.1.3 不得接受申报者、推荐单位等赠送的礼物、佣金或其他有价值的馈赠,不得参加其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5.1.4 不得与中介机构接触或产生利益联系。
5.1.5 不得传播全国质量奖(个人类)相关的错误或误导信息,不得从事有损奖项声誉的活动。
5.1.6 工作中发现影响评选公正性、规范性的情形,应在发现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5.2 评选专家纪律
5.2.1 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待评选工作,不为个人或利益群体谋取私利。
5.2.2 不私下与申报者联系接触,不与申报者及其他关系人互留联系方式等。
5.2.3 不收受申报者、推荐单位等提供的礼物、佣金或其他有价值的馈赠。
5.2.4 保守秘密。不泄漏有关申报者的信息;不向评选专家组以外的人员泄漏有关评选的信息、结果。
5.2.5 不私自留存申报者提供的材料,不擅自复制和传播评选报告。
5.2.6 不以“全国质量奖(个人类)评选专家”等名义进行业务和市场开发工作。在自我介绍中使用“全国质量奖(个人类)评选专家”这一身份时,必须注明参与评选年份。
5.2.7 自觉维护全国质量奖的声誉,不制造、不传播有损全国质量奖声誉的错误信息和欺骗性信息。
5.3 申报者纪律
5.3.1 申报者和推荐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所申报材料或陈述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5.3.2申报者和推荐单位不得向材料接收单位、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实施任何影响评选公正性的行为。
5.3.3 申报者应在评选各环节中配合工作安排,按要求参加各项工作。
5.3.4 经公示有异议的参选人,应配合中国质协进行异议调查。必要时,中国质协可安排与本组织或申报者无利益关系的专家组进行异议调查。
5.3.5 对违反各类纪律或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申报者、获奖者及推荐单位,中国质协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参选资格、推荐资格或所获奖项。
第6章 附则
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全国质量奖(个人奖)评选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同时废止。
6.2 本办法由中国质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