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教师注册管理办法

作者:吴璠 发布日期:2015/10/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教师的评价和管理,保证教师的能力和水平,搭建教师交流和业务研讨的平台,促进教师在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教师的注册审批工作由中国质量协会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注册登记机构是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质量协会教育培训部。

第三条  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注册教师的等级有:培训教师、高级教师两个等级。教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晋升注册和延续注册。所有级别的教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四条  初次注册只能申请培训教师等级。

第五条  申请注册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培训教师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相关管理或专业领域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五年以上质量管理或教育培训工作经验;

(二)完成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师资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具有中国质量协会颁发的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五年);

(三)专职或兼职从事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培训授课工作,有2次以上辅导、授课经历,并取得良好效果(学员评价或主办单位评价);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与质量专业和教育培训工作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六条  办理首次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教师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表1)下载

(二)中国质量协会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培训授课经历证明;

(四) 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

(六)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第七条  晋升注册指的是注册培训教师转为高级教师的注册。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高级教师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两年以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注册培训教师资格,并具备相关管理或技术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

(二)申请人在申请前两年时间内,完成累计不少于160学时的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独立授课工作,学员总体满意度较高并提交相关的证明;

(三)申请人在申请前两年时间内,完成累计不少于80学时的相关专业进修培训课程,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专业论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九条  办理晋升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教师晋升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培训教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培训授课经历证明;

(四)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要求的专业进修课程或发表论文的有关证明;

(六)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第十条  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培训教师和高级教师注册登记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注册教师应到登记机构重新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后,3个月后未办理重新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格自动撤销。

第十一条  申请相应级别的延续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注册期间,须承担不少于两次的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授课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72学时);

(二)申请人在注册期间,完成累计不少于60学时的相关专业培训课程,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专业论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三)如遇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指定教材换版,须参加换版培训后才能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对申请注册登记人员有关材料认真审核,审核合格后,每季度报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批,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批复后,在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注册登记表相应栏目中加盖登记注册专用章,注明有效期。注册完成后,颁发注册证书,并定期在中国质量杂志、中国质量网公布注册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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