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十条一周年:给保险业带来了什么(上)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9/28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险业发展,营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环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围绕“新国十条”提出的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建设保险强国的宏伟战略目标,敏锐把握行业发展热点,主持开展多项保险理论、实践研究,形成多部研究成果,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提供重要的智力支持。其中,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形成的《转型与发展:从保险大国到保险强国》聚焦宏观政策与保险业发展路径选择;《2014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深入剖析互联网保险战略定位和经营模式;在保监会和财政部共同指导下完成的《商业健康保险国别研究报告》则为我国商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及实践依据。以上研究成果得到了政府决策层、监管层及各方面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围绕相关问题进行精彩论述。从本期开始,中保协微视界将以内容节选、系列报道、专家观点等形式陆续发布这些研究成果及专家学者的重要论述。以飨读者。

专家观点:打造中国保险业“升级版”—新国十条评述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若干意见》”,新国十条)开创了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新纪元。它创新性地把保险业发展融入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布局,规划了行业在新时期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举措。

《若干意见》着眼于推动中国保险业转型,打造现代保险服务业。政策举措包括五个方面:即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通过保险推进经济产业升级,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深化保险业改革开放。上述五方面的举措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方面:第一,将保险业发展融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培育核心功能;第二,加强保险业基础建设,服行业自身弊端。应当指出,《若干意见》既为保险业的转型升级营造了良好发展环境,打开了广阔发展空间;又推动保险业苦练内功,增强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

将保险业发展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培育核心功能

风险管理是保险业的核心功能,保障性业务是保险业的主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保险业保障性业务的发展不尽如人意,突出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保障功能发挥不足。在“5•12”汶川地震、2010年南方特大洪水和2014年鲁甸地震等一系列自然灾害中,我国财产保险业赔付占灾害损失的比例均不到2%,而同类灾害损失中发达国家财产保险业赔付比例通常超过30%。二是寿险业务以储蓄理财型产品为主,容易被其他金融理财产品替代,尤其是一旦遇到经济不景气和股市下跌,行业保费增速即大幅回落,2011年甚至出现负增长。

保障性业务难以发展,原因之一是难以融人由政府大包大揽的救灾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

以巨灾保险为例,由于巨灾造成的损失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全局性,是否投保巨灾保险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个人风险选择,更是一种降低社会整体运行成本和系统性风险的要求。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国家避险机制,仅仅依靠市场化运作还难以全面开展。另一方面,虽然以政府为主体、以财政为支撑的传统体制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时发挥了关键作用,但也暴露出导致财政预算软约束、救灾效率有待提高以及舞弊和腐败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强化政府和市场两种机制的配合,以财政税收政策为杠杆,以商业保险为运营平台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管理机制。遗憾的是,传统的全民救灾体制依然具有很强的制度惯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和巨灾再保险等基础性制度的紧迫性及其方案尚未取得共识。

以健康保险为例,欧美国家健康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基本医保运营,培育对医疗供给方的谈判实力,进而发展补充医保。在我国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中心是围绕基本医保扩面,主要由政府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承担基本医保运营,保险公司管理的医保基金在全国卫生总支出中所占比例微不足道,对医院缺乏影响力,难以管控诊疗过程中的风险。由于政府基本医保的保障程度提高过快,相应压缩了商业补充医保的发展空间。

商业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当政府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中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就对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功能进行了替代,保险业的主业自然难以发育成熟。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重新架构和分工当中,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创造活力,要对政府过去不受限制的权力和承担的过重责任加以约束,推进政府简政放权。

政府改革转型必将推动保险业结构调整,打开保障型业务发展空间。我国未来几十年面临人口老龄化、慢性病多发、自然灾害多发、社会矛盾易于激化等风险,社会风险管理体系需要加强而非弱化,政府改革转型留下的真空需要市场和社会力量去填补,商业保险天然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社会管理机制,这种特征使得保险业可以成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成为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

具体而言,《若干意见》从以下四个方面培育保险业核心功能,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一是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并给予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等政策支持。二是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形成以商业保险为平台、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藏救灾能力于市场。三是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重点发展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校园安全责任保险等领域。四是通过保险推进经济产业升级,着力发挥保险对于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和外贸转型升级等的作用。


文章来源: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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