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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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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协会全国质量奖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
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征集
质量管理小组
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
精益现场管理
全国质量月
用户满意工程
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
质量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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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协会全国质量奖(以下简称全国质量奖)是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旨在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质量,增强综合竞争能力,进而提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质量,有力推动建设质量强国。全国质量奖包括组织类、项目类、团队类、个人类四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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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奖励在推进我国质量技术进步,提升我国整体质量管控水平、创新能力和质量竞争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中国质量协会设立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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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升各类组织质量管理水平,推动培育和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世界一流企业,中国质量协会组织开展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征集与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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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小组(亦称QC小组)由生产、服务及管理等工作岗位的员工自愿结合,围绕组织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问题,以提高人的素质和组织效益为目的,应用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开展质量改进与创新活动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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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信得过班组是指能够赢得顾客和其他相关方对所提供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持续信赖的班组。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活动,旨在推动各类组织和班组科学实施《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准则》(T/CAQ 10204-2024)团体标准,贯彻“质量为顾客和其他相关方创造价值”的核心理念,树立“追求卓越、顾客至上”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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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我国企业现场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中国质量协会于2009年起开展现场管理推进活动。该项活动以<<企业现场管理准则>>(GB/T29590-2013)国家标准为指导,助力各类组织深入开展现场管理改进工作,为组织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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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月(QualityMonth)是指在国家质量工作主管部门的倡导和部署下,由全社会尤其是广大企业积极参与、旨在提高全民族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的一年一度的专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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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是中国质量协会发起并联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共同推进的一项社会性质量工程,其目的是引导企业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和以用户满意为标准的质量理念,不断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以质量赢得市场,使企业建立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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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协会为落实国家科教兴国、质量兴国的方针,配合国家经济、质量主管部门关于把新一轮质量培训工作落到实处的要求,2001年开始牵头组织全国质协系统力量,在总结80年代开展全面质量管理(以下简称TQM)基本知识普及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大规模的新一轮TQM基本知识普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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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日本工业迅速崛起。美国人经过认真研究,认为日本取得成功的原因是因为其有着优秀的质量文化,于是提出了“质量文化”一词。在我国1978年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至今已30年了。30年来在中国质量协会的倡导下,全国质协系统把我国的质量专家、学者和质量管理工作者紧密地组织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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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品牌管理
品牌评价
品牌创新成果
品牌故事大赛
全面品牌管理(Total Brand Management,简称TBM),引导企业围绕其战略,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以为利益相关方持续创造价值和提升品牌资产为目标,以全员参与为基础,以构建覆盖企业产品形成各过程和品牌生命周期的品牌管理体系为手段,以企业全方位参与品牌管理活动为依托,对企业各类品牌进行系统化的创建、管理、维护、经营、更新等一系列决策和管理活动。
该工作旨在为企业全面提高品牌建设能力,提升品牌价值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法路径。基于全面品牌管理理论,深刻把握数字经济视角下企业品牌建设规律,综合财务、内部和外部视角,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企业品牌进行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的评价,指导企业精准把握新环境下的品牌塑造范式和价值提升路径,助力企业增强竞争优势。
自2015年以来,中国质量协会持续组织开展中国企业品牌创新成果发布活动。该活动聚焦挖掘具有示范价值的品牌创新实践案例,对标先进典范,树立品牌创新标杆,发挥示范效应,构建品牌创新的长效机制。该活动从品牌战略创新、品牌传播创新、品牌形象设计创新、品牌数字化创新及品牌管理创新五大方面进行评价,经由企业自愿申报、各地方行业协会组织推荐、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等环节评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 的重要讲话精神,自2013年起中国质量协会持续开展全国品牌故事大赛活动。该活动包含演讲比赛、征文比赛、微电影比赛和短视频比赛四种类型,承办单位覆盖全国各地方赛区和多个行业分赛场,举办至今数量已达30余家。该活动旨在搭建中国企业品牌交流平台,宣传展示中国企业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发挥品牌引领作用的经验和故事,共享品牌成果、共塑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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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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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优测评 |
质量活动推进平台 |
全国QC服务平台 |
咨询培训 |
质量认证 |
用户满意工程 |
QIAW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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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协会,简称“中国质协”,英文全称 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英文缩写CAQ。中国质协成立于1979年8月31日,是由我国致力于质量管理与质量创新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协成立40多年来,在普及质量管理知识、技术和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宣传贯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推广卓越绩效模式,推动各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小组、精益管理、六西格玛、现场管理等质量改进活动,促进企业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建设良好质量文化、培育优质品牌等方面,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大量工作,受到了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核心业务是质量研究、质量培训、国际交流与国际化服务、质量评价、质量咨询、质量认证、质量宣传、质量传媒、质量文化建设和品牌培育。
组织机构
协会文化
理事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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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丹华
会长
段永刚
驻会副会长
王琳
驻会副会长
李高帅
驻会副会长
《人民日报》(2025年07月30日 第 01 版)
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2025年7月1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健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构建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保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增强共抓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效能;
(二)坚持管发展必须抓环保、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管行业必须抓环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坚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遵循自然规律,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做到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
(五)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健全精准科学的追责机制,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作用,强化河湖长制、林长制,压实下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施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结合职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加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规依法履行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上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要求;
(二)推动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查研究,调度督促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重要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推动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
(三)组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研究缓解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的重大措施;
(四)统筹协调各方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推动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支持人大、政协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落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要求。
(二)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发布省级、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保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对环境影响和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和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
(三)督促推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四)组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题调查研究,定期分析生态环境形势、研判生态安全风险,调度督促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减排等方面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五)强化财政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
(六)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组织完善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生态环境应急责任体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落实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体制改革部署。
(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生态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或者改善规划、方案,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
(三)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分析生态环境形势,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研究解决生态环境领域重点难点问题。
(四)按照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
(五)指导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六)推动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抓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应急处置。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执行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本部门以及下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组织推进、监督指导本部门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或者领域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完善有关政策,承担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三章 监督追责
第十三条 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加强审计监督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贯通协调,用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四条 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加大考核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力度。
第十五条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应当控制开展监督检查的总量和频次,优化精简考核体系、指标和方式,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按照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
(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敷衍塞责,失职失责;
(三)作出的决策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
(四)致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发生严重生态环境损害;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挽回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依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对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依规依法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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